常見問題 (FAQ)
請參閱下文,了解我們收到的有關陽光峽谷垃圾填埋場的最常見問題。還提供 適合列印的版本 。
概述
陽光峽谷垃圾填埋場 (SCL) 是 III 級垃圾填埋場(無權接受危險廢物的市政垃圾填埋場),靠近 Sylmar 和 Granada Hills 社區。它位於洛杉磯市和洛杉磯非法人縣,作為市/縣聯合垃圾填埋場運營。它由California/Republic Services的Browning Ferris Industries擁有和運營。
有關垃圾填埋場的更多資訊,請訪問垃圾填埋場的網站(https://sunshinecanyonlandfill.com/)。
健康
在垃圾填埋場附近生活或工作可能會增加您接觸硫化物、氨、甲烷和二氧化碳等氣體的風險。人們遇到的健康問題取決於接觸程度和污染物的數量。垃圾填埋場氣體會對健康造成短期影響,例如:
- 咳嗽
- 刺激眼睛、鼻子和喉嚨
- 頭痛
- 噁心
- 呼吸困難
呼吸被垃圾填埋氣污染的空氣可能對某些人更有害:例如,那些:
- 存在健康問題,例如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心臟病和呼吸系統疾病。
- 生活在高速公路、道路和工業場所附近,這些場所會釋放出污染空氣、土地和水的有害化學物質。
- 在戶外工作或鍛煉。
- 增加了收入較低、生活在資源較少的社區、經歷過種族主義、創傷和心理健康問題等挑戰。
垃圾填埋場附近的氣味可能令人討厭,可能會對健康造成影響。如果您因空氣品質而出現健康癥狀,請諮詢您的醫生,讓他們知道您的擔憂。如果您沒有醫生,請在週一至週五上午 7:30 至下午 5:30 之間致電 1-844-744-6452 查找您附近的診所;或訪問 www.dhs.lacounty.gov/mhla。
有關垃圾填埋場、垃圾填埋場氣體、健康影響以及您可以做些什麼來保護自己的其他事實,請訪問 http://www.publichealth.lacounty.gov/eh/docs/business/facts-landfill-en.pdf。
監管
陽光峽谷垃圾填埋場由陽光峽谷地方執法機構 (SCL LEA) 以及區域和地方機構監管。監管機構的名單,包括他們的聯繫資訊和角色,可以在 https://planning.lacounty.gov/wp-content/uploads/2023/10/SCL_Resources-Contact_List.pdf 找到。
市和縣承認,垃圾填埋場周圍的社區經歷了與氣味、灰塵和交通有關的滋擾,並對冬季準備工作表示擔憂。因此,2023年10月,洛杉磯縣監事會Lindsey Horvath(第三區)成立了陽光峽谷機構間工作組。該工作組由 SCL LEA、LA COUNTY PUBLIC WORKS、LA COUNTY PUBLIC HEALTH、LA COUNTY PLANNING、監督區 3、監督區 5、LA 市議會第 12 區、LA 城市規劃、LA City Public Works 和南海岸空氣品質管理區 (South Coast AQMD) 組成。該工作小組的目的是確保各監管機構協調,以簡化和促進解決滋擾的行動。其中一項行動包括與垃圾填埋場運營商合作,確保儘快實施所有必要的緩解措施和補救措施。此外,來自各個工作組機構的代表將繼續參加陽光峽谷社區諮詢委員會會議,以提供最新資訊並回答居民的問題。
有條件使用許可證 2007 年 2 月 6 日批准的第 00-194-(5) 號批准繼續運營垃圾填埋場。該批准確定了當前的垃圾填埋場邊界和容量。該設施允許接收的每日和每周最大容量的完整摘要可在條件 21 中找到 有條件使用許可證 (杯子)。垃圾填埋場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超出本CUP規定的填埋範圍。CUP的副本可以在 以下位置找到 https://planning.lacounty.gov/wp-content/uploads/2023/10/Sunshine_Canyon-CUP.pdf
有關南海岸AQMD向堆填區發出的氣味投訴和違反公眾滋擾行為的資料,可在 https://www.aqmd.gov/home/news-events/community-investigations/sunshine-canyon-landfill/odor-complaints 找到。
其他
根據2022年的處置數據,垃圾填埋場接收了約230萬噸垃圾。 大約67%的垃圾來自洛杉磯地區綜合廢物管理局 (LARA),其餘垃圾來自各個司法管轄區,例如洛杉磯非法人區 (9%)、長灘 (4%)、康普頓 (3%) 等 (17%)。 LARA 由洛杉磯縣的以下 18 個城市組成:阿蒂西亞、比佛利山莊、布拉德伯里、唐尼、杜阿爾特、赫莫薩海灘、隱山、洛杉磯、林伍德、曼哈頓海灘、帕洛斯維德斯莊園、波莫納、蘭喬帕洛斯維德斯、雷東多海灘、羅斯米德、馬德雷山脈、南蓋特和托倫斯。
加州大麻管制部已將大麻廢物定義為任何旨在處置含有大麻但不被視為危險廢物的材料。僅由植物材料組成的大麻廢物應被視為《公共資源法》第42649.8(d)條中定義的有機廢物。
固體廢物設施可以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法規》第 14 條和第 27 條處理和管理大麻廢物。固體廢物設施擁有者或經營者接收大麻廢物不需要國家許可證。在固體廢物設施或操作中收到的大麻廢物應作為固體廢物處理。
此外 有條件使用許可證 (杯子)No 00-194-(5)不禁止在垃圾填埋場處置大麻廢物,因為它不被視為危險廢物和/或根據CUP條件28被列為違禁廢物。
有關大麻廢物的更多資訊,請參閱CalRecycle關於大麻廢物的常見問題,網址為 https://www2.calrecycle.ca.gov/Docs/Web/12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