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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難恢復
條例

《災后恢復條例》規定了災后非法人地區居民、企業和財產的有序恢復規定。該法令擴大了因災害而流離失所的居民臨時住房的現有規定,並規定了更換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重建被災害破壞或毀壞的用途的程式。該條例將修改第22條(規劃和分區),以加快洛杉磯縣非法人社區在災難后的恢復。

洛杉磯縣經歷了地震和野火引起的重大緊急情況。南加州發生了大地震,對該縣造成了廣泛的破壞:長灘(1933年),聖費爾南多(1971年),惠蒂爾海峽(1987年)和北嶺(1994年)。在 12 年的時間里,三場野火,車站火災(2009 年)、伍爾西(2018 年)和湖和山貓大火(2020 年),每場都燒毀了 ~100,000+ 英畝,摧毀了房屋和社區,並流離失所的居民。洛杉磯縣也容易受到洪水、山體滑坡、龍捲風、海嘯和人為活動造成的緊急情況的影響。由於緊急情況頻繁發生,該縣必須積極支持從未來的災難中恢復。

該條例通過以下方式支援縣在災難后的彈性:

• 通過允許臨時住房和重建單戶住宅,減少居民流離失所。
• 通過允許更換建築物和結構以及重建用途,鼓勵恢復商業和財產。

《災后恢復條例》不適用於受伍爾西大火或湖及山貓大火影響的地區。

聽證會和會議

聯繫

洛杉磯縣規劃
條例研究科
(213) 974-6432
ordinance@planning.lacounty.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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