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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租賃
條例

《短期租賃條例》/第 22 篇修訂了第 22 篇或分區法,允許短期租賃 (STR) 作為允許住宅用途的區域內現有住宅單元的附屬用途。

該條例要求可疑交易報告根據《洛杉磯縣法典》第 7 篇(營業執照)第 3 節 (STR) 中的現有規定進行註冊。

第 7 條將可疑交易報告限制在已註冊的主要住所,要求每年進行註冊,將一個日曆年內在沒有房東在場的情況下租用的主要住所的天數限制為 90 天,並限制允許的客人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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