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擬議的《活動條例》旨在制定新的規章並修訂《分區條例》,以更完善地規範洛杉磯郡未設市區域內與活動相關的土地使用。現行法規缺乏明確的活動管理規範,導致難以有效取締未經許可的活動營運,同時也難以提供合法設立此類活動的指引,進而減輕對周邊環境的潛在影響。 《活動條例》包含下列分區條例修訂,旨在完善活動相關規範並支援全郡社區發展:
- 新定義以區分活動用途並指導許可程序
- 將「活動設施」作為可酌情使用的土地用途納入《分區條例》,包括開發標準與執法規範
- 修訂現行特別活動許可證(SEP)程序以作澄清
定義
《第22編》將新增數項定義,包括「活動場地及特別活動」定義類別,以釐清各類活動相關用途的區別。下列術語為《活動條例》的核心規範重點:
- 「活動」係泛指「公眾或私人集會,參與者以觀眾或參與者身分出席預先規劃之資訊交流、儀式慶典、娛樂消遣或娛樂活動」。此定義涵蓋所有類型活動,不論是否需經許可核准。
- 「活動場地」定義為「位於私人土地上,以收取費用方式舉辦活動的商業場所,包含但不限於婚禮、宴會、會議、音樂會或動物相關活動」。 此類用地將作為有條件許可的主要土地用途,允許特定區域定期舉辦商業活動。此術語獨立於《分區條例》中其他定義術語(如「戶外節慶」、「私人休閒俱樂部」、「牛仔競技表演」等),亦不取代其定義,上述術語亦可能允許在其許可範圍內進行特定活動。
- 「特別活動」係指特定類型的活動,明確定義為「短期或長期使用、活動或事件,其屬臨時性質且通常不得於適用區域內進行,惟因其有限或臨時特性,可透過特別活動許可證獲准實施。惟此類特別活動須經評估以確認與周邊土地使用相容,確保潛在影響獲得充分緩解。」 此定義不包含物業所有者或住戶為私人賓客舉辦的非商業性聚會。」若特殊活動發生於公共財產上,可能需另行取得其他部門的批准。
活動場地
活動設施將作為新增土地用途納入分區條例,並制定全縣適用規範。此類設施將透過有條件使用許可證,在特定區域內獲准作為主要用途。 適用分區包括:R-R、A-1、A-2、C-2、C-3、C-M、C-MJ、C-R、C-RU、M-1、M-1.5、M-2、M-2.5、MXD及特定規劃分區。活動設施內舉辦之活動原則上不視為特殊活動,惟經特殊活動許可證(SEP)核可者不在此限。
活動場地管理規定包括:
- 申請要求包括噪音管理計劃、交通及泊車管理計劃,以及緊急事故管理計劃
- 現場經理須全程負責活動期間之事務,保持聯絡暢通,記錄所有活動、事件及投訴,並執行相關管理計劃及核准條件。
- 開發標準涵蓋噪音與擴音設備限制、停車與交通動線規劃、位於VHFHSZ區域場地的雙重獨立進出通道、活動設施間緩衝區設置、農業區或與獨棟住宅同地塊場地的最低10英畝地塊面積要求、照明規範,以及安全防護措施。
- 聽證機構認為必要的營運時段、活動頻率及其他噪音考量之附加條件
- 任何違反本條款之行為,均須接受《洛杉磯郡法規》第22編第22.242章及第1編第1.25章所訂之執法程序。
位於聖塔莫尼卡山脈北區社區標準區(CSD)內的活動場地設施,將繼續遵循第22.336章所訂立的活動場地規範進行管理。為確保一致性,相關規定將進行微幅調整。若社區標準區對特定事項未作明文規定,則適用全郡通用的活動場地規範。
活動設施也將納入聖塔莫尼卡山脈地方海岸計畫的R-C、C-2及R-R區域,並需提交重大社區發展計畫(CDP)。
特別活動許可證
《分區條例》第22.188章訂明短期及長期特別活動許可證(SEP)的許可與審核程序。特別活動被視為臨時性使用,並允許於多數分區內舉行。本次對SEP法規的修訂內容包括:
- 釐清非營利與商業性質短期特別活動的類型及其舉辦地點
- 為長期特別活動增設最長時限(12個週末或連續14天),惟部分情況除外。
- 為極高火災危險嚴重區域(VHFHSZs)及重要生態區域(SEAs)增訂地點標準
- 新增距離緩衝區以防止特殊活動過度集中於相同日期/時段
- 列舉禁止舉辦的特殊活動類型
- 釐清標準必要專利(SEPs)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時程
- 增訂語言以因應額外的檢查與執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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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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